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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什么时候可以正当防卫

添加时间:2018年9月1日   来源: 通化刑事辩护律师     http://thxsbhls.maxlaw.cn/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对抗刑事犯罪的一种权利,公民遭受或者发现刑事犯罪的时候,可以与犯罪人员进行对抗,对犯罪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警察什么时候可以正当防卫下面由大律师网安康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警察什么情况可以正当防卫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枝、警械被抢夺时。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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